2019年江蘇省事業單位考試《綜合基礎知識》每日一練(法律6)
【多項選擇題】
1.依照我國現行法,判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從事的行為是否與其年齡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,應依據( )進行。
A.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
B.本人的智力或精神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,并預見其行為后果
C.行為涉及的財產數額
D.行為的方式
2.依據我國《民法通則》規定,有權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有關組織包括( )。
A.未成年人父親所在單位 B.未成年人母親所在單位
C.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D.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
3.依照我國現行法,可以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有關組織包括( )。
A.精神病人所在單位 B.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
C.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 D.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
4.監護終止的原因主要有( )。
A.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.監護人或被監護人死亡
C.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D.監護人自行辭去監護
5.自然人甲為一精神病人,因離家出走2年多,對是否申請其為宣告失蹤人意見不一,下列人員及組織中,有權為申請人的有( )。
A.乙,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師,因甲尚欠其按摩費200元而主張申請
B.丙,甲之子,14歲,但很懂事,主張申請以保護甲的財產
C.丁,甲之父,年80,為甲之監護人
D.戊,甲之叔,30歲,為機關公務員
【參考答案及解析】
1.【答案】ABC。解析:根據我國《民法總則》第17條~第24條的規定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:(一)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。《民法總則》第19條規定,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,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。特殊情況:《民法總則》第18條第二款規定,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,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,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。(二)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。《民法總則》第22條規定,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,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、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。故本題選ABC。
2.【答案】ABCD。解析:根據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16條規定,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,由未成年人的父、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。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,由人民法院裁決。故本題選ABCD。
3.【答案】ABCD。解析:根據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17條規定,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,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。故本題選ABCD。
4.【答案】ABC。解析: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:①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。③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。④監護人辭去監護。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,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,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。⑤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。故本題選ABC。
5.【答案】AC。解析:申請失蹤的利害關系人為配偶,父母,子女,兄弟姐妹,祖父母,外祖父母,孫子女,外孫子女,以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。只要是符合申請條件的人都可以。故本題選AC。